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,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本行章程;
(二)审议通过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;
(三)选举、更换和罢免非职工董事、非职工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
(四)审议、批准董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;
(五)审议、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,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(六)审议、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,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;
(七)审议、批准本行收购股份方案;
(八)审议、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
(九)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%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议案;
(十)审议、批准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%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、重大资产收购和处置事项,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;
(十一)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券、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作出决议;
(十二)对本行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十三)审议批准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;
(十四)对聘用、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
(十五)审议批准支持“三农”发展和确定涉农贷款比例的决议;
(十六)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;
(十七)审议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。